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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资条例》草案引发多重争议

  正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《企业工资条例》草案新加入了一个条款,如果企业老板不与员工集体协商确定每年的工资,就不允许工资像以往那样列入成本税前抵扣,而将列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表示“这一条款在部里已经得到认可”。据悉,《企业工资条例》可能在奥运会之后或年底出台。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:在市场经济国家,工资主要靠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统一谈判实现,中国以后也要建立这种制度。而为了推动这一制度的施行,《企业工资条例》草案中加入了一些可执行性很强的硬性措施。“这条规定并不一定会对企业造成伤害,工资集体谈判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给员工涨工资”
税务总局:企业与员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的管理,属于社会责任;而税前扣除是为了保证企业能够持续经营,是经济行为。企业有了问题,劳动监管部门可以处罚企业,但不应该采取税收的手段。
财政部:劳动部门的这种规定违反了税收的基本理论和依据。税收只能对利润征税,而工资明显是人工成本。企业即便是做错了,也不能把成本当成利润来征税。
国务院法制办:有关负责人以还没有看到草案为由,不愿就这项规定发表意见。
  按照起草程序,《企业工资条例》草案起草完成后,将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,并将草案上报国务院修改审议。
已经公开 2008年7月14日 20:22 作者: Scarlet-Rau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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